【圆明网】天津西青区法轮功学员于富艳于二零一八年二月五日,在河西法院再次被非法开庭,律师为她做无罪辩护,称于富艳无罪。
上午九时,本是公开庭审,法官果健却只允许五名家属分两次进去旁听。于富艳身体出现高血压状况,看守所没有允许她带药。开庭后,公诉人隋立伟构陷于富艳,扬言叫法院冤判于富艳有罪。
律师在辩护中指出:本案公诉方指控于富艳所提交的案件证据材料程序违法,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于富艳无罪;于富艳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有什么能力或权力能导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中应用或实行?因此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是适用法律错误,于富艳无罪;拥有法轮功书籍及宣传资料无罪。法轮功书籍出版禁令早已解除,更不能因此追究刑事责任。
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依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全世界公认的普世权利。 基于一个人的信仰而施加刑罚,这种纯粹的信仰迫害的做法,与现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最后律师强调,本案中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望法院从未来的错案追责、注重社会影响、推动法制进步等角度来考虑,依法裁判于富艳无罪,并对其立即释放。
好人被绑架 家人受伤害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于富艳在家中被河西区梅江派出所警察非法抓捕,次日警察又非法抄家,后于富艳被河西检察院非法批捕,十二月八日,不到两个月的时间,构陷案卷已到了河西法院。
梅江派出所绑架她的原因是发现她工作单位小区有法轮功真相资料,因她是大法修炼者,推定是她发放。于富艳在被非法提讯时,否定了警察的有罪推定,办案警察态度凶恶并恐吓威胁:如态度不好,直接送看守所。
法轮功学员持有和散发真相材料,是行使宪法赋予的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是维护民众的知情权,本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于是,家人为于富艳聘请律师,律师向办案警察李松林(音)了解情况。律师对李讲,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向办案人沟通了解案件情况,不告知律师情况是违法。李松林这才不得不讲是发现有法轮功宣传资料所以抓人。
于富艳家人也多次来到梅江派出所,要求派出所放人。十一月十一日上午,见到了办案警察李松林,李松林说:现在侦查期已过,案卷已交检察院,后期就是法院判。于富艳家人说:如果检察院退卷不属于犯罪……李松林立即接着说:我继续整理(编造)资料,我已经送进好几个炼法轮功的了。
于富艳于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第一次在河西法院被非法开庭,她坚称信仰合法。辩护律师则表示公诉人对于富艳的指控证据不足;指证于富艳的所谓证人不到庭,以及公安人员递交的材料只有一人签字等等,都是违法。同时强调法轮功书籍出版禁令早已解除。公诉人意欲当庭播放小区监控视频,结果法院试过多种播放器,最终也无法播放。无奈休庭,下次开庭再定。
于富艳曾患有严重的精神衰弱病失眠,脚后跟痛,爱发脾气。修炼法轮功以后,这些病症都好了。她心地善良,婆母跟她一起生活二十多年,一直到老人百年。于富艳被迫害后,丈夫承受巨大打击,吃不下饭,经常头晕,甚至站立不住而跌倒,精神受到很大伤害。经济上也受到迫害,她的儿子在航空公司飞机上做空中保安,从母亲迫害后,被限制不让上飞机工作,原因是当地派出所不给开父母无犯罪证明。现在一家人只靠丈夫三千元左右的工资养活两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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